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有规可循

本报长沙讯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据了解,部省直医院基本启动住院及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全省各级医院也陆续落实中。3月31日,记者从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获悉,这项工作已经在该院启动。 记者张树波通讯员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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