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全媒体记者郑赫南)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通过经过五年时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并三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尹中卿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八个亮点,即严格范围、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各方主体)、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法律衔接(主要弥补现有法律不足)。

  “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发布会上,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尹中卿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呈现三个特点: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历经四次会议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草案四次审议,特别是在前三次审议中进行广泛修改,经历了逐步完善过程。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发布会上,针对最近一些电商平台运行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杨合庆表示,对于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如受到人身损害,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依法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有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杨合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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